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5421409W。
法定代表人:潘振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0691执保397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鲁0691执1093号案应受偿案款693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鲁0691执1093号案案款693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