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玉岱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5421409W。
法定代表人:潘振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煜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肖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ER16H2。
法定代表人:陈艾香,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煜铄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1000元及违约金95200元和律师费7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12元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线索。2021年8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莱芜市煜铄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艾香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月24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下步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汉涛
审判员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