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5421409W。
法定代表人:潘振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19.9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