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5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宝荣,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友,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浩,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0179D。
法定代表人:虞金利,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宝荣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75万元,本院于6月5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5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兴华支行账户为80xxx60内存款(已冻结196664.98元)。2020年6月16日,刘宝荣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9625号民事调解书,主张被申请人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兴华支行账户为80xxx60内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