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1550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州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3256122U。
法定代表人:张廷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起,男,1983年9月2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瑞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道托镇驻地腾飞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TQC984。
法定代表人:武汉儒,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儒,男,195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0179D。
法定代表人:虞金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虞金利,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杜兆丽,女,195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申请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儒、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虞金利、杜兆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儒、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虞金利、杜兆丽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儒、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虞金利、杜兆丽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