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1财保322号
申请人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虞金利,经理。
被申请人时光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东办公楼**-1117务秘书公司托管地址)(A)。
法定代表人宋英华,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时光置业(山东)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时光置业(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唐 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汉卿
书 记 员 公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