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1697号
原告:上海优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
法定代表人:柳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舒亮,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多因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第**/div>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优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多因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多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29.50元,由原告上海优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计晓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