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山东开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668号
申请保全人: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钢材××市场北路。
被保全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号旺角国际1324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9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