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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2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236298229N。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20501790800000017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60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