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976号之一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新颐嘉创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714302.8元(其中包括欠款13114151.80元、违约金1743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2447元、诉讼费8736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1033元),申请执行人确认已领取上述款项,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356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