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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236298229N。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明,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炜,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
本院在执行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在重整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002执230号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忠
审判员  颜杰
审判员  李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