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3347号
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明,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397元(已减半),由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权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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