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5817号
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园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明,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永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