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762号
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明,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庆祥南路29号院9号楼一单元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朱作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岳春枝
书 记 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