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378号
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