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敏洲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25号

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鄂尔多斯市敏洲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66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鄂尔多斯市敏洲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一、向鄂尔多斯市敏洲劳务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216555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190元,原告负担1095元,被告负担1095元,执行费314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拘传、拘留、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悬赏、信用惩戒等措施。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912900041710303000005512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员 :马春生,执行员:尤斌,书记员:李江涛,电话:0912-336****,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11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