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北建设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民初184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北三街坊恒基惜缘小区A区7号楼4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权,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日古德,内蒙古赫扬(乌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劳务工,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林江大厦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9元,减半收取58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温荣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立
书 记 员  杨雨萱
书 记 员  杨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