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689号
原告:工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西1号楼一层商铺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内。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工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工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9元,由工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