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3民初74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工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MYMEH0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海大道西1号楼一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诉被告***、工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缓、减、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