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恒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巨恒电梯有限公司与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887号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93号附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8U5FR9E。

法定代表人:谢英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顺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90219720921093。

负责人:朱莉,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基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殷小华

书 记 员 胡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