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887号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93号附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8U5FR9E。
法定代表人:谢英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顺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90219720921093。
负责人:朱莉,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蓥市宏云时代印象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基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殷小华
书 记 员 胡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