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8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民758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214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54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及2018年5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户,户中无余额。3.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天津市××××庄镇的工业用地一块,面积为741200.9平方米,已于2018年5月7日轮候查封。4.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5.无其他由被执行人申报或法院查明的个性化财产。6.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214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214000元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目前无法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但目前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