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5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定期向本院缴纳所欠案款,申请人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定期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205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莉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孟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