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皖1723民初757号
原告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简称三埃公司)与被告安徽友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友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军、被告友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埃公司与友邦公司签订的《友邦公司石灰窑设备采购商务合同》和《友邦公司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安装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及《友邦公司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工程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三埃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承担友邦公司共4座×300t/d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总承包和设备安装总承包。三埃公司应按照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完成整个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直至投产,对整个系统的性能负责。如不能达到或满足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要求,由三埃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工程为优质合格的交钥匙工程。三埃公司还应确保所提供设备的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友邦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签字盖章后预付款合同总额20%,此时合同生效;主要设备提货(提中速磨、烟气炉及收尘器等)前付合同总额30%(即付款至合同总额的50%);主要设备(中速磨、烟气炉及收尘器、计量螺旋、煤粉喷射器等)进场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设备采购部分全额税票付合同总额20%(即付款至合同总额的70%);安装、调试完成,正常运行一个月后(乙方开具安装工程部分全额税票),付合同额20%(即付款至合同总额的90%);余款10%质保金在投产验收后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本案合同总金额为1058万元,70%为740.6万元。截止至2017年1月26日,友邦公司共支付(含代付)合同价款计756万元,已经超过70%的付款进度。现三埃公司要求友邦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总价款的30%,则三埃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必须达到和符合“安装、调试完成,正常运行一个月后,付合同额20%(即付款至合同总额的90%)”及“余款10%质保金在投产验收后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的相应条件。但友邦公司提供的计量螺旋问题备忘录及两份函件,可以证明截止至2017年12月18日,由三埃公司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的涉案工程尚有三座窑因计量螺旋达不到工艺要求而未能投入生产。庭审中三埃公司亦承认友邦公司的石灰窑未能正常生产,并认为友邦公司的石灰窑未能正常生产是其他原因造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虽然三埃公司在出具给友邦公司的函件中及庭审中均认为其公司设计制造的计量螺旋达不到工艺要求是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图纸或数据错误造成,其公司没有责任,但《计量螺旋问题备忘录》上没有确认计量螺旋达不到工艺要求系第三方公司责任所致,且三埃公司与友邦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和《技术协议》上并未约定计量螺旋的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需要第三方公司设计或提供数据,三埃公司对其上述陈述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的乙方责任第(3)项约定:乙方提供全套工程施工图纸2份及相应的竣工报告(含说明书,检测报告等)。可见三埃公司的相关主张与事实不符。三埃公司提供的两份设备验收报告没有验收时间,三埃公司也不能确定具体的验收时间,又未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且与友邦公司提供的计量螺旋问题备忘录及两份函件相矛盾,不能视为涉案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报告。友邦公司接受三埃公司的税款发票并就其中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截止至2017年12月18日,由三埃公司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的涉案工程尚有三座窑因计量螺旋达不到工艺要求而未能投入生产的事实。三埃公司关于友邦公司接受三埃公司的税款发票并就其中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的行为,应视为三埃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三埃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由其公司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的友邦公司的四座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安装工程已经正常运行一个月。则三埃公司要求友邦公司支付两份合同剩余30%的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友邦公司关于三埃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至今未进行工程验收,更谈不上正常生产一个月,友邦公司已支付给三埃公司的合同款,超过了合同约定付款节点的数额,三埃公司要求友邦公司付清所有合同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对三埃公司关于其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友邦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余款,依法构成违约的主张不予采纳。对三埃公司要求友邦公司给付合同价款303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结合本院认证情况,查明的事实为:三埃公司(原名南京三埃工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22日更名为现名称)。2012年8月27日,友邦公司作为甲方、三埃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分别签订《友邦公司石灰窑设备采购商务合同》和《友邦公司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安装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友邦公司石灰窑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约定,友邦公司(甲方)委托三埃公司(乙方)承担甲方共4座×300t/d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工程项目设备采购等。合同第一项约定:名称及供货服务范围(见技术协议同时生效)。合同总金额为813万元。并注明:本合同为设备采购总承包,(范围详见《技术协议》)。《友邦公司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安装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约定,友邦公司(甲方)委托三埃公司(乙方)承担甲方4座×300t/d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工程,承包项目包括设计、设备安装等。合同第一项约定:名称及供货服务范围(见技术协议同时生效)。合同总金额为245万元。合同包括范围详见《技术协议》,合同工期为2012年12月28日调试,2013年1月15日竣工投产。并注明:本合同为设备安装总承包,总金额含钢结构制作费,设计费,安装与调试费,检测费、技术资料等费用,其中建安工程发票245万待乙方招标选中安装单位后,由该单位同业主签订委托协议,在当地地税局交纳税金,开具建安类发票给甲方。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字盖章后预付款合同总额20%,此时合同生效。(2)主要设备提货(提中速磨、烟气炉及收尘器等)前付合同总额30%。(3)主要设备(中速磨、烟气炉及收尘器、计量螺旋、煤粉喷射器等)进场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设备采购部分全额税票)付合同总额20%。(4)安装、调试完成,正常运行一个月后(乙方开具安装工程部分全额税票),付合同额20%。(5)余款10%质保金在投产验收后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对双方责任,两份合同均约定:1、甲方责任:(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向乙方付款,因付款拖延,影响到工期的,根据实际情况工期顺延。(2)即时派人对乙方提供的设备、图纸以及安装等施工过程进行审查,各专业图纸未经甲方审核不得施工,但因甲方原因审核延误影响由甲方负责;乙方原因由乙方负责。(3)配合乙方组织好合同要求的外围工作,并组织、调度试车前的准备工作,为乙方设备提供运行条件。(4)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同时乙方遵守甲方有关水、电的使用规定。2、乙方责任:(1)按本合同包含技术协议的要求,完成整个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直至投产,对整个系统的性能负责。如不能达到或满足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要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工程为优质合格的交钥匙工程。(2)按照本协议的要求,确保所提供设备的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3)乙方提供全套工程施工图纸2份及相应的竣工报告(含说明书,检测报告等)。(4)乙方工期进度每拖延一天罚款1万元人民币。(5)本工程有属于国家强制规定部分,必须出具其资质文件。(6)不可抗力:……。对验收标准和方式,两份合同均约定:按照技术协议相关要求条款验收,甲方在试车正常运行生产后一个月(磨煤量达1万吨时)要完成验收工作,因工程质量原因没有通过验收,甲方要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直至通过验收。如甲方原因不进行验收,视同验收合格。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2年9月7日,友邦公司作为甲方、三埃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友邦公司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工程技术协议》(简称《技术协议》),《技术协议》第二部分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内容及界限划分第2项约定:本工程设计施工从制煤车间配煤斗开始到煤粉喷送至石灰窑燃烧梁煤粉进料口为止(乙方负责设备提供)。第三部分质量保证承诺第三项约定:在工程投料试生产期间,乙方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保驾护航,在此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将及时组织恢复。在质保期如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乙方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组织修复。质保期发生的修复费用如果乙方原因造成,将无偿修复。如非乙方原因造成,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商定。合同及技术协议签订后,三埃公司依约为友邦公司的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安装工程进行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和安装调试工作,并开具了全部税费发票。友邦公司对其中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并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合同价款。截止至2017年1月26日,友邦公司共支付(含代付)合同价款计756万元。但合同约定的工程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调试及竣工投产。2015年7月17日,友邦公司、石家庄圣宏达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埃公司三方签订一份《计量螺旋问题备忘录》,备忘录载明:“2015.7.17日安徽友邦公司、石家庄圣宏达热能工程公司、南京三埃公司,就安徽友邦公司石灰窑喷粉计量螺旋在调试中不能达到工艺要求:1、不同螺旋间同一时段输送量误差10%以上,2、单只计量螺旋在不同时段计量也不同,3、计量螺旋不能有效锁风。据上情况,三方分析原因是:由于螺距不均匀,螺旋片与管壁间隙过大,计量精度无法达到要求。基于以上原因,三方讨论认为必须更换计量螺旋,才能达到工艺及生产要求。具体先更换6只计量螺旋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如能达到工艺要求,接着更换一座窑全部计量螺旋进行生产,随后更换剩下三座窑的全部计量螺旋。”三方公司的代表分别在备忘录上签了名。后在三埃公司派员协助下,友邦公司对四座窑中的一座窑的计量螺旋进行了调试和更换,并开始生产。2017年12月11日,友邦公司致函三埃公司称:三埃公司依约设计建设的友邦公司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工程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艺要求,2015年7月17日,双方签订备忘录,确认三埃公司设计建设的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工程存在计量螺旋螺距不均匀等问题,并承诺更换计量螺旋。现一座窑的计量螺旋已由友邦公司进行了更换,剩余三座计量螺旋未更换,为此函告三埃公司:请三埃公司接本函告后着手安排人员将三埃公司设计建设的石灰窑煤粉制备与喷送工程中剩余三座未更换的计量螺旋予以更换,并与友邦公司协商确定因设计建设该工程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艺要求而给友邦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三埃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复函友邦公司称:三埃公司设计建设的工程2014年已全部竣工,并达到双方约定的工艺要求,2015年友邦公司投产。在2015年7月17日,三埃公司接到友邦公司的通知,要求三埃公司派人到友邦公司和友邦公司的委托方设计单位(石家庄一家公司)共同讨论喷送工程存在计量螺旋螺距不均匀的问题;三方共同讨论的结果是:三埃公司设计喷煤工程的依据是友邦公司委托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参数,计量螺旋的设备制造是根据设计方提供的图纸,三埃公司严格按照所提供的图纸生产,造成计量螺旋螺距不均匀问题的原因是友邦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数据有误,三埃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会议结束后三方共同签订了会议备忘录;友邦公司来函要求更换剩余计量螺旋,根据三方会议备忘录,三埃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友邦公司应告知友邦公司的委托设计方(石家庄一家公司)协调更换计量螺旋。2018年4月27日,三埃公司以友邦公司欠其合同款未付为由,诉至本院。
驳回原告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80元,减半收取15540元,由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晓龙
书记员 王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