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泰麒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

长江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鑫泰麒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财保31号
申请人:西安某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区XX路XX城XX路XX广场XX号楼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键,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静,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中心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西安某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141089.7元(账户:XXXXX876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某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41089.7元(账户:XXXX876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卉君
书记员李雯
20220404319161011368627599161011360922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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