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鹏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2民初1738号
原告:天津市鹏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八二路以南碧桂园蓝岸庭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G9QQ2T。
法定代表人:韩永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鹏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鹏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福建六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07,320元及利息(以307,3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7月26日签订了《鸿儒新园三期设备间清理垃圾及其他零星项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257,000元。双方在2019年9月11日签订了《鸿儒新园三期设备间清理垃圾及其他零星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343,750元。原告已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2020年9月11日双方结算,确认项目价款为787,920元。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307,320元,原告呈讼。
福建六建辩称,双方未进行结算,对鹏辉公司主张的欠款不认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福建六建对鹏辉公司提交的鸿儒新园三期设备间清理垃圾及其他零星项目工程、补充协议一、明细表及图纸、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请款报告及付款回单、付款申请单、浦发银行对账单、收款确认函、发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意见如下:鹏辉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包括汇总表及工程验收记录),系鹏辉公司单方制作,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7月26日,鹏辉公司与福建六建签订了《鸿儒新园三期设备间清理垃圾及其他零星项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257,000元。双方在2019年9月11日签订了《鸿儒新园三期设备间清理垃圾及其他零星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343,750元。结算方式均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全部造价的80%,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5%的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扣除维修费用后无息付清。鹏辉公司按约定进行施工,李洪涛、刘家强、林云明、王德利等人对工量进行确认。工程于2019年10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9年12月23日,鹏辉公司报送工程结算书,2020年9月11日,结算单位向鹏辉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定案书》,确定工程价款为787,920元(其中质保金39,396元)。福建六建已经支付工程款480,600元,鹏辉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福建六建公司应付鹏辉公司的工程款的数额、是否应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鹏辉公司具备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与福建六建订立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福建六建对鹏辉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明细表及《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定案书》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福建六建主张双方未完成结算,但未举证证明扣款的数额,故对福建六建的抗辩不予采信。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787,920元(其中质保金39,396元),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480,600元,故欠付工程款数额为307,320元。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1年届满后退还,鹏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工程于2019年10月31日完成验收,故2020年10月30日质保期届满。福建六建未举证证明存在需要扣减的维修费用,故质保金39,396元应于2020年10月31日退还。现鹏辉公司要求福建六建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307,320元,并无不妥。关于利息一节,根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鹏辉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定案书》,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完成结算,福建六建未举证证明鹏辉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有缺失,故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福建六建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以扣除质保金后的欠付款数额267,9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2日起,向鹏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0月30日质保期届满,福建六建应退还质保金39,396元,福建六建未及时退款构成违约,应以质保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31日起,向鹏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鹏辉公司要求福建六建支付工程款307,320元及合理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鹏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鹏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7,3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7,9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3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鹏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计2,955元、保全费2,057元,合计5,012元,由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梦颖
书记员白亚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