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953号
申请人: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0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2463550T。
法定代表人:潘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子,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征村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F8Q7C。
法定代表人:陈友红。
申请人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