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52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思静,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征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书记员 朱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