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701号之一
原告: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秀山路70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2463550T。
法定代表人:潘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子,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征村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F8Q7C。
法定代表人:陈友红。
原告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鄂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6月10日,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上海万邦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