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22执1089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天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天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天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222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章华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