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23执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志,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街**。
本院在执行余志与石胜光、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雅阁牌小汽车一辆(号牌:鄂B×××**)。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