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6执37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南路413号A-1-101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桃花泉路施家垅。
法定代表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6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共197813.33元(以20万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自2004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四点五计算,滞纳金自200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35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785元、公告费560、执行费3040元,以上款项合计420033.33元。但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33.33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33.33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