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22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石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