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8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所地:应城市。
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桃花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14685478F。
法定代表人:石胜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债权503090元,剩余债权50309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