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23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志,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街**。
本院在执行余志与石胜光、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山川台施家垅******房产**(所有权证号:阳新县房权证兴国镇字第**),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阳新县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