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1992号
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桃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向顺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环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杏山镇步行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肖正文。
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环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环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4元,减半收取6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振宇
代理书记员 刘 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