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1执保84号
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环策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环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一、于2022年4月27日冻结了被保全人贵州环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南邵东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尾数为8285上的存款,控制限额为11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438507.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止;二、于2022年4月27日冻结了被保全人贵州环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南邵东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账号尾数为8490上的存款,控制限额为11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90.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止。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保全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可供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