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破申50号
申请人:杨得喜,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淮安市人,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曾用名:宝应县通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氾水镇芦氾路。
法定代表人:丁秋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杨得喜同意,于2022年4月12日决定将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4月15日,本院对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
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被申请人目前负债较少,且正在积极转变运营模式,如正常经营,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不应破产受理。具体异议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前身系江苏上疏忽,应收款不能到位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由于市场因素,加上经营不善,尤其管理,造成诉讼案件无法及时履行支付,使公司进入停罢状态。另,原公司管理体系落后,实际负责人身体欠佳,运行处于停滞。去年初,在镇政府支持下,转变经营模式,更换公司管理体系,调整公司主要负责人,立足外部建筑市场,争取短期扭亏为盈。2、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且仅有两起诉讼案件,诉讼标的只有300多万,如正常运营,不致于进入破产程序。3、当时主要负责人因健康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未积极履行支付义务。故恳请法院从保护地方企业发展角度,对新管理团队在一定时间里予以宽容支持,同时协助被申请人做好债权人的工作,并帮助被申请人清理应收帐款。被申请人认为,运东建材公司欠被申请人款项可以混凝土抵账,清清项目的土地手续己办妥,可折抵部分房屋(抵付被申请人工程款)可办产权给当事人,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债务人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不应移送破产清算,请求本院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除书面异议外,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3日,注册资本为20000000元,公司所属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按核定的范围经营);路桥工程施工;预制构件(10-50)、梁板预制安装、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租赁;境内劳务分包;水电安装;建筑材料、钢结构制作、加工、销售;市场设施租赁;房屋拆迁;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饰装潢服务;铝塑门窗加工、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审查,现被申请人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在我院所涉未执结案件共6件,未偿执行标的总额约为7419151.94元。经本院执行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公司注册地在宝应县区域,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第二,申请人杨得喜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第三,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属于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的适格主体;第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构成破产原因。故本案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对被申请人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在破产审查中提出异议,主要认为债务人负债较少,其注册资本为20000000元,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不应受理破产。本院认为案涉执行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且被申请人另有其他执行案件,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未予清偿。本院认为在被申请人不能及时有效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其提出如上异议,其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构成破产原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杨得喜对被申请人佰**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曾用名:宝应县通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立秀
书 记 员 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