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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440Y,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牛喜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6月11日、7月22日、8月13日、9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6月14日止;
3、2021年6月1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户籍、房产、车辆等信息,经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信息比对,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6月15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9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实地查找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现场调查及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了解,该企业早已停产停业,生产办公地点亦为租赁使用;
6、2021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未实际到位;
7、2021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30483.88元,实现标的额为0元(执行费未缴纳);
9、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方式将案件财产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执行情况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21年6月11日立案至今已超三个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冻结、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庆
审 判 员 严 翔
审 判 员 杨长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林
书 记 员 陈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