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2159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保全费1471元,合计3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