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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1某某与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654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付定,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氾水镇芦氾路。
法定代表人:牛喜富,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润扬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宫文飞,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洲
人民陪审员  张爱国
人民陪审员  曾国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