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654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付定,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氾水镇芦氾路。
法定代表人:牛喜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润扬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宫文飞,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氾水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周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