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邮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徐晓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海林,该局××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人民币贰万伍仟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书后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壹拾万元罚款。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江苏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出租车间内发生一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该公司原打磨车间内编号为0907304行车,未进行注册登记;未对该行车进行定期检验。该公司将原打磨车间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杨国山从事景观灯杆的加工、喷漆等作业,并收取租金,被申请执行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邮)安监管罚[2015](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邮)安监管罚[2015](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远军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