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发文稿头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承办部门
高新区
案 号
(2021)苏1084民初4299号
拟
稿
承办人/法官助理
核
稿
限特定案件/事项
签
发
限特定案件/事项
法官签署
审判长/独任法官
参审法官/陪审员
承办人/参审法官
是否上网
(不上网理由)
校 对
法官助理/书记员
秘密等级
打印份数
文印人员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299号
原告:江苏新火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成,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新火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新火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予以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玉来
审 判 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