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全东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4156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全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仰山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北段109号融创外滩壹号三号商业3001。 法定代表人:张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阳光南里32号楼4层40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全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东建材公司)与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控股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东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被告融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一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海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东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创公司、中建一局公司、四海控股公司给付票据金额50万元;2.判令融创公司、中建一局公司、四海控股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融创公司、中建一局公司、四海控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融创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中建一局公司签发了票号为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4月28日,汇票背书后手依次为中建一局公司、四海控股公司、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宏城永旺建材有限公司,全东建材公司从北京宏城永旺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票据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票据到期后,全东建材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故全东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融创公司辩称,不同意全东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票据法第十条,持票人应当对取得票据所依据的交易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被告中建一局公司辩称,不同意全东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与融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融创公司用案涉票据支付工程款,我方不是票据出票方,也不是违约方,我方合法背书转让该票据,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融创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被告四海控股公司辩称,不同意全东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建一局公司欠付我方欠款50万元,并以涉案票据支付,现在我公司也是资不抵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8日,融创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一张票据号码为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显示,票据金额5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8日,承兑日期2021年4月28日,收款人中建一局公司。2021年7月13日,中建一局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四海控股公司。2021年7月15日,四海控股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7月28日,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北京宏诚永旺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8月24日,北京宏诚永旺建材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全东建材公司。后全东建材公司提示付款后被拒付,现该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以上事实,有电子承兑汇票、拒付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付款人应在汇票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支付票据对应的款项。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融创公司为涉案票据出票人、中建一局公司、四海控股公司为背书人,现全东建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全东建材公司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故全东建材公司主张融创公司、中建一局公司、四海控股公司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全东建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