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1488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号楼二层2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