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1488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号楼二层2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