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4171号
申请人:***,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颜村铺乡***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号楼二层2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中京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080元。***向本院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提供中京公司账号及开户行作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京大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08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年花城支行,卡号: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