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泰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英泰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8601民初10098号 起诉人:天津英泰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12号4幢-1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6月15日,本院收到天津英泰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华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英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天津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支付拖欠的货款120000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中铁六局天津公司、中铁六局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天津市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融公司)与中铁六局天津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铁六局天津公司向和融公司购买空调设备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进港一线工程,总金额800000元。和融公司将货物运至中铁六局天津公司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2020年6月29日,双方签订《进港一线施工现场(滨海新区)***工验收表》。结算协议签订后,中铁六局天津公司仍然拖欠120000元货款未支付。2021年10月8日,和融公司将与中铁六局天津公司的120000元债权转让给英泰华公司并告知中铁六局天津公司。之后,英泰华公司催促中铁六局天津公司尽快支付但中铁六局天津公司迟迟不予回应。英泰华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英泰华公司提交的和融公司与中铁六局天津公司签订的2016年第0587号《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第12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①种方式:提交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但该买卖合同所涉设备为空调,并非铁路设备、设施,相关合同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虽然合同双方约定将合同相关争议提交本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门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英泰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彧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