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7736号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建厂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穆亦龙,总经理。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诉讼费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95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守成
审判员 潘 捷
执行员 张玉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