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6473号之二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89942F,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坚(特别授权代理),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7076671P,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观水路电子商务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丰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艳(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2元,减半收取为11,7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66元,由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