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曲靖建材有限公司、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财保4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曲靖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303283096220513;
法定代表人:李翔,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被申请人: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7076671P;
法定代表人:王丰院,董事长;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人云南建投曲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冻结措施,冻结限额22183.51元。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曲靖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合计冻结22183.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柴晓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霞